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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明节,这些"前车之鉴"不能忘 !

发布时间:2019-04-04 浏览次数:0

清明节将至,如何让清明节更清明?院纪委从近年来清明节期间发生的典型案例,为大家梳理了廉政风险点,希望大家从中汲取教训,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清廉过节。

一、公车扫墓

【典型案例】2018年4月5日清明节,某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高某擅自启封已封存的公车,驾车回其原籍灵石县扫墓,并报销相关费用。2019年1月,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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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私车公养

【典型案例】2016年清明节期间,某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用单位公务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,共计花费公款450元。李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,并退赔相关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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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公款吃喝

【典型案例】2017年清明节期间,程某某在其学校食堂多次公款宴请亲戚朋友,该市第三中学党总支书记徐某某受邀参加了宴请。随后,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徐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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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

【典型案例】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,某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杨某违反政治纪律,组织、参与丧葬行业做道场、看阴地等封建迷信活动,且在该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期间不收手、不收敛,在当地社会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。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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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违规建坟墓

【典型案例】2016年清明节后,吴某某的父亲将祖坟用大理石进行翻新修缮,并扩建至209平方米。在此过程中,身为该村支部委员的吴某某既未阻止其父亲修缮扩建坟墓的行为,也没有及时将该情况上报乡党委和政府,还出资资助其父亲修缮扩建坟墓。2018年5月,该乡纪委给予吴某某党内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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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违规发放补贴

【典型案例】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,某区民政局以“清明期间协助公墓管理补贴”“降温费”“造墓工程验收误餐补贴”等名义,违规向区民政局干部职工发放补贴共计12.26万元,戴某某作为时任区民政局局长,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2018年6月,戴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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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提醒和各位党员干部“清明九严禁”

一是除单位统一组织祭奠英烈活动外,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,或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车辆,进行私人扫墓、祭祀、游玩、踏青、探亲访友等活动;

二是严禁用公款进行旅游、吃喝、健身娱乐、购买或变相购买各类祭扫物品等活动;

三是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、企业、个人的款物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等;

四是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贴、补贴或福利;

五是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、比阔气,大操大办、铺张浪费,搞吹拉弹唱以及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;

六是严禁祭扫之机违规参加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;

七是严禁组织或参与“做道场、跳大神、鉴风水”等封建迷信活动;

八是严禁在公共场地焚烧冥纸;

九是严禁党员干部因扫墓、祭祀等活动引发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。 


清清爽爽过清明,

党员干部需牢记!